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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来源:郴州日报 日期:2019-06-01 浏览

近日,湖南省出台《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我市将于8月份开始执行。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从社保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获悉,过去是由单位负担这笔资金,现在全部由社保基金支付,这次出台的政策是一种普惠制,也就是说不管死亡职工是否是抚恤对象都可享受。此次调整具体标准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4个月发放。抚恤金按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其历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2010年为1153元/月,2011年为1295元/月,2012年为1490元/月。

此外,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1年7月1日至本次调整下发前死亡,未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或按原标准已发放丧葬补助金的,原发放丧葬补助金与现行规定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规定,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郴州日报 记者 周慧 通讯员 曹小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