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安全,遏制和打击各种骗取、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根据《郴州市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郴政发[2000]6号)、《郴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郴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郴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郴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对举报行为属实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严禁虚假和恶意举报。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下列行为可向市医疗保险处进行举报:
(一)向参保人员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的行为;
(二)以药易药,以药易物,利用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IC卡),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儿童药品、医疗器械等不属于基金支付范围物品的行为;
(三)在为参保人员进行医疗和配药服务时搭车配药、或强制推销、搭销自费药品的行为;
(四)多记、多收医药费用,增加基金支出或参保人个人负担的行为;
(五)以记假帐、假病历、假处方和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等手段,骗取基金的行为;
(六)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险帐内的行为;
(七)将就医者的医疗费用记入他人的个人帐户的行为;
(八)擅自将分支或者协作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服务范围,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药店提供刷卡记帐服务的行为;
(九)为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的行为;
(十)将本人《医疗保险手册》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险手册》冒名就医的行为;
(十一)利用医疗保险有关医疗照顾政策,超量配药,转手倒卖,非法牟利的行为;
(十二)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用药及价格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为的,应提供具体的线索。举报人要求奖励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第五条 市医疗保险处负责接受举报,应当如实登记和记录举报事宜。
第六条 举报经核实后,市医疗保险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查实违规数额的20%,最低不少于100元。由市医疗保险处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同一违规行为如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七条 市医疗保险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举报人保密: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举报内容必须保密,举报材料必须专人保管;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透露举报人身份;
(四)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有功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透露或公开举报人的身份。
第八条 举报受理、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造成泄密以至损害举报人的利益或人身安全的,给予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郴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2254139
办公地址:郴州市燕泉路39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楼
郴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